烟台对隐瞒、欺骗补领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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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处罚有:
123号令规定: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1、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
2、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3、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注意: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驾驶证后又找到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管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目前,每本驾驶证都有唯一编号,并实行了计算机溯源管理,驾驶人申请补领了新驾驶证后,原驾驶证及编号将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被标注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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