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拖车费处理结果,拖车费如何规范

发布时间:2024-08-28 14:4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天价拖车费的新闻依据屡见不鲜了,这样的事情不断在每个地上上演。拖车费如何规范?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太平洋汽车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天价拖车费处理结果,拖车

天价拖车费的新闻依据屡见不鲜了,这样的事情不断在每个地上上演。拖车费如何规范?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太平洋汽车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天价拖车费处理结果,拖车费如何规范

对于“天价拖车费”,救援者总有收费天价的原因,管理者总有不作为的理由,而拖车的费用则不断的上涨。有鉴于此,国家发改委、交通部早于2010年就曾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如何杜绝天价拖车费的出现

很多地方高速公路救援是一个垄断性的生意,外人却是难以插手其中;救援公司与相关部门或明或暗、或多或少存在着利益勾连。让有关部门认真清理、规范,无异于损失了其利益;那么,是否要破除该事件的行政垄断就能解决问题呢?其实不然,只要把高速公路救援当作一门生意来做,拖车费就不可能大幅度降下来,“天价”还可能出现。

如何规范高速公路救援,避免出现“天价拖车费”现象,当下有几个选项可以做,包括:确立其公益性质,明确去市场化;指定负责部门,列出权力清单;公布成本核算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程序公开透明,经得起公众围观。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2204号)

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并按照适当弥补成本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加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投入,确保车辆救援服务的公益性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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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可以说是每年的热门话题之一,交通纠纷也是持续不断。很多出现交通违章的朋友,对于交通违章的行政复议的程序都是不太清楚的。那么接下来,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提起交通违章的行政复议程序有什么条件。

交通违章怎么申请行政复议,在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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