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适用范围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04-08 10:34:2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案例:2010年8月16日司机李某像往常那样驾驶重型货车送货。当货车行驶至某一路段时货车突然熄火。李某立刻下车打开车盖进行检查,然而不幸的事发生了,货车突然自行向前滑行,将正在检查的毫无防备的李某撞到并碾压过去,李某当场死亡。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当时没有拉手刹,由于路面本身有一定的斜度导致货车自行前滑,李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事后李某家人将其所在的运输公司以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交强险所适用的范围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但张某是货车的驾驶员,属于是“本车人员”,显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畴。李某家人认为李某是在下车后被撞死的,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获得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张伟律师认为:通常情况下,驾驶员应当属于“本车人员“,确实不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但在本案中,应当对交强险的适用范围做广义理解,当李某下车后其身份已经发生变化,已不属于本车人员。另外从立法上看,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人,即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第三人的身份认定要结合具体情况,而不应当机械的将驾驶员以及乘客一律排除在外,当这些人离开车厢后与本车发生事故交强险应当予以赔偿。

     张伟律师也曾经办理过类似的案件:一名原本坐在客车内的乘客不慎摔出车外并被该客车后轮碾压致其死亡。本案中,一审法院以其是“本车人员”为由,判决驳回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经特别授权,张律律师提起上诉。此案在二审时,合肥市中级法院采纳了张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死者虽然原本是“本车人员”,但他在摔出车外时,其身份已发生变化,变成了车外人员,属于受害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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