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中的交强险究竟保什么
车险交强险主要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险种。在人身伤亡方面涵盖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赔偿财产损失方面则针对第三方财物如车辆、建筑物等损失赔偿。而且它分有责任和无责任的不同赔偿限额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提供必要保障 。
当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对方车辆、物品等直接财产的损坏修复或重置费用。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其中包含了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诸多项目能有效减轻受害者因事故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负担。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像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等都在赔偿范围内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经济上的支持与慰藉。
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虽然赔偿额度相对较低但也能在无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者起到一定的救助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医疗费1万元并非全赔该1万元是总的赔偿限额一些特殊医疗费用项目可能不在赔偿范围内。当涉及多个受害人或费用超1万元时超出部分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
总之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推行的保险险种在交通事故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底线在减轻被保险人经济负担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稳定让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合理有序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一、什么是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交强险特点
①强制承保: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②以人为本: 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③奖优罚劣: 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可享受费率优惠,经常肇事费率将上浮
④不亏不盈: 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而不含利润因素
三、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有何差异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四、为什么需要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 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 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 基本的保障。
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 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五、交强险投保注意事项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 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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