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机动车排放等
【汽车之家资讯】日前,我们从官方获悉,包括召回不达标机动车排放在内的8项新政策将于7月1日起实施。涉及汽车(第4、5、6项)、工商、税务、国土资源、金融等领域。
一、深化全国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面覆盖涉案企业营业执照项目清单管理。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从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落实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个方面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通知》提出,要大力推进减证、简化审批。中央设定的523项经营许可事项中,全国直接注销68项,变更备案15项,告知承诺37项。其余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条件和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等措施,优化审批服务。《通知》提出,要加强改革制度的整合协调。对企业实行营业执照项目清单管理,不得限制企业进入清单外相关行业经营。推进电子证照征集和应用,到2022年底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二是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于2021年4月15日经民政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度扩大了“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的种类和等级,在原认定“一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办法》完善了“无收入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收入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财产应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三是全面落实纳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进一步推动相关证明事项完全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面推行纳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纳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于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的完善程度和事后监管能力水平,将适时扩大纳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彻底废止相关纳税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已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收凭证,可自主公告决定不索要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函,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代替证明材料。
四.《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延伸至排放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条例》,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延伸至排放召回,并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旨在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条例》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对排放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期间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条例》提出,排放召回应当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验和排放检验相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有效减少排放污染。
动词 (verb的缩写)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5月1日试行,7月1日正式实施。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遵循以下规则: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识别号”栏由销售者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消费者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登记的,应当向销售者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印制内容有出格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内容清晰完整的,无需退换补发。
六、全面实施国六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
生态部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且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签注到达日期为准)。
七、土地闲置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划转相关征收管理事项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将土地闲置费和城市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相关征管事项的通知》。《公告》提出,自2021年7月1日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征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新措施,将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牌照整合为三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办法》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银行和保险机构发放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大类,明确了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办法》统一了许可记录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同时,优化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新牌照获取、换发、退保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时限要求。(编译/汽车之家张雪莲)
以上内容由车家上传发布,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