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期内退换车需要折旧费吗

发布时间:2024-08-24 02:4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汽车“三包”规定,退、还汽车要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违反了上述原则,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如果卖方说明缺陷,只能免除缺陷,不能免除整车。

1.合理确定汽车易损件目录。

《意见》指出,《征求意见稿》没有公布汽车磨损件目录,现在有些厂家把整车所有可以转动的零件都列为磨损件,显然不合理。用于轮胎、雨刷等备件。,这些无疑都是磨损件,如果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厂家和销售商都必须也应该承担“三包”责任。

应该缩短提供备用汽车的有限时间。

2.《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包括修理零配件的等待时间,超过5天的,修理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零配件或者给予合理的运输费用补偿。”《意见》指出,提供备用车需要5天以上,时间太长。因为汽车三包期间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他们的故障已经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所以所谓的五天期限需要缩短。

3.免费退车计算实际里程更合理。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国产汽车产品销售后三十日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严重安全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意见》指出,“汽车三包”是以发票为依据的“购车”时间,但消费者提车的时间往往是错误的。再加上验车和上牌,消费者真正开始用车的时间大大推迟。因此,在有限的退换车时间内,要充分考虑这些客观因素。

4.应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的第三方。

《意见》指出,希望汽车“三包”规定能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举证责任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倾斜。同时,国家要大力发展第三方鉴定机构,解决目前存在质量问题却无从鉴定的困境。

5.避免重复修复同一故障。

在《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中,修理者的义务应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货币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规定修理后的产品可以正常使用30天以上,避免同一故障重复维修。

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联系删除。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