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汽车保险特点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4-08-19 22:34: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机动车保险的赔偿方式一般为修理,但如果车辆重置价格比修理费用便宜,保险公司很可能会主张车辆全损。一般来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额是新车的购买价格或者当时投保车辆的价值,但是在用车辆是折旧的,保险公司会设定绝对免赔额,所以如果发生全损,赔款肯定会低于保额。这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下。保险期间如无理赔,续保时可享受免赔额优惠费率。

(1)保险标的风险率高。机动车属于交通工具,正常状态是不停地运动,因此很容易发生碰撞,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而且由于早期的行政许可程序不完善,很多司机没有基本的操作技能。交通设施和管理正在逐步完善,机动车事故率高。

(2)业务量大,保险费率高。由于机动车风险率高,机动车所有人和交通管理部门都通过保险转嫁风险,因此机动车保险业务增加,保险费率高。

(3)保险种类复杂、专业性强,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机动车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保险基本包括第三方责任险(三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整车盗窃紧急情况(盗窃紧急情况)、车载责任险、无过错责任保险、车载货物跌落责任保险、单独玻璃破碎险、车辆停损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包括不赔偿的特殊保险。但很多险种不能简单的字面意思理解,保险公司的部分员工在介绍保险时存在误导,导致消费者无法更好的理解各类保险的条款,产生误解和纠纷。

(4)不确定性

由于机动车在陆地上行驶,机动性大,行程不规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发生危险事故和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5)扩大可保利益。

例如,只要经被保险人许可的合格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这一责任时,条件只要求驾驶人是合格的驾驶人,并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而不要求其拥有、占有或管理该机动车。实际上,这是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扩大,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6)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解决风险分配不均时保险费与实际损失直接相关的问题。

为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各国机动车保险业务均采用“无赔款优待”制度。

(七)维护公共利益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与机动车密切相关的一种责任保险业务,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强制原则实施的,因而是一种法定的保险业务。各国对此业务进行特殊处理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即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赔偿。因此,汽车保险是保护驾驶员个人权益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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