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机动车检测时间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19 22:2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对已登记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人数、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和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为机动车检验收费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二、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监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资质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监督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三、机动车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客车5年内应当每年检验一次;5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二)货车和大中型非营运客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10年以上的,每6个月一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6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6年以上的,每年检查一次;15年以上的,每6个月一次;

(4)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4年以上的,每年检查一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辆应每年检查一次。

在规定检验期限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营运机动车,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申请相应注册或者不得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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