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范围吗
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行政确认范围。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以及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它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也明确表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犯罪、违法、民事赔偿等问题责任划分是公安机关依行政职权进行但不是依申请作出所以不符合行政确认的条件。
行政确认通常是行政机关依相对人的申请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交通事故认定是交警部门主动作出并非基于当事人申请。
从法律程序角度看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对比《民事诉讼法》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公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证明力一般更大。
另外过去国务院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责任认定性质上曾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人认为只是证据。但如今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处理事故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在交通事故认定的制作时间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有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一般要在勘查现场之日起 10 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5 日内制作。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总之交通事故认定不符合行政确认的范畴有着自身明确的法律定位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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