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车辆购置税哟什么内容
发布时间:2022-01-10 04:5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㈠1。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单位: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等单位。2.申请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车辆购

㈠1。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单位: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等单位。

2.申请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2.业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的《居民身份证》(包括居留和暂住证)或《居民登记册》或军人(包括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居民,提供入境身份和居住地证明;

(三)外国人,提供身份证明和入境居留证明;

(4)单位和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在中国境内购买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纳税申报表原件)或其他有效证件;

(2)自用进口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征收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4.车辆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对于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许可证通知书》,海关罚没车辆合格证明为《走私汽车、摩托车罚没证明》;

5.对于有特殊计税价值和登记手续的车辆,应当单独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纳税人申请期限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捐赠、奖励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佛山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管理办法》、《佛山市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实行服务资格管理制度。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参加与经营活动相对应的职业培训和服务资格考试,取得市交通运输局统一颁发的《佛山市公共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书》或者《佛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资格管理。

各区交通局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服务资格证》是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的驾驶员接受管理和社会监督的凭证,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服务资格证书》分为普通、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四个等级。各区交通局根据辖区内公交、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定期对优秀驾驶员进行星级评定,发放不同等级的从业资格证。

公交和出租车公司应根据不同级别提高工资或奖励星级持有者。

第七条《服务资格证书》仅供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防止污损,不得外借或挪作他用。

操作时,公交车或出租车司机应将其“服务资格证”放在车厢内悬挂服务资格证的卡槽上,出示证件,展示品牌服务,禁止污损或遮挡,以便接受监督。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人可以申请《服务资格证》: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有两年以上相应驾驶经历,无重大安全驾驶事故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条申请《服务资格证书》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驾驶员向公司提交个人资料,填写《服务资格证申领登记表》(见附件1);

(2)公司集中后,向企业注册地辖区交通局登记;

(三)区交通运输局将报名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安排培训和考试;

(4)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辖区交通局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服务资格证》;该证书只能与劳动合同或其他就业证明一起获得;

(5)申领《服务资格证》,驾驶员所属公司统一到辖区交通局办理。

第十条、因驾驶员试用期实际需要,换发或遗失补发证件的,经辖区交通局审核同意后,可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佛山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临时证》。

在使用有效期内,《佛山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临时证书》与《服务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接受同等管理和社会监督。凭此证,可以从事公共汽车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管理档案,对其经营行为进行动态管理和量化考核。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记录查询、报告制度。交通执法部门的违法处理系统要联网,实行公交车、出租车违法信息共享,使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能够准确、及时地登记到档案中。因设备限制无法实施联网办公的,以报表形式每月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辖区内公交、出租车驾驶员违法情况(见表2)。市交通运输局对违法的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进行统一记录,并按月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各区交通运输局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每月5日前,各公交、出租车公司以报表形式向交通局报告本公司驾驶员上个月的服务情况(被本公司处罚或奖励的情况)(见附件3)。区交通运输局统一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实行档案录入和登记。如果司机有重大违规或奖励,可以单独举报。

第十四条每年1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将对公共汽车、出租车驾驶员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驾驶员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后,方可继续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1)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或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辞职;

(2)驾驶员获准离岗后,应将《服务资格证》交原公司,再由公司交区交通局注销。公司收到驾驶员提交的《服务资格证》后,向驾驶员发放证书回收证明。

第十六条离职驾驶员在本市其他公交、出租车公司工作或返回原公司重新从事公交、出租车驾驶的,应填写《服务资格证申领登记表》(一式三份,注明“单位变更、换发”字样),提交资格证收回证明、身份证、公司聘用证明材料,由聘用公司统一报辖区交通局,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发服务资格证。

第十七条《服务资格证》等级调制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填写《服务资格证申领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标注“等级变更及换发”字样),向辖区交通局提交资质证书原件,然后根据考核取得的等级换发相应的《服务资格证》。

第十八条《服务资格证书》污损的,持证人应当尽快申请补发。如需换证,持证人应填写《服务资格证申领登记表》(一式三份,注明“破损换证”字样),将证件原件交辖区交通局,再换发新的《服务资格证》。

第十九条持证人遗失《服务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提交遗失证书的简要说明。下属单位核实后向持证人出具遗失证明。持证人填写《服务资格证书申领登记表》(一式三份,注明“遗失补发”字样),持遗失证书到辖区交通局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持证人如有上述第16、17、18种情形,可向辖区交通局申请核发《佛山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记入《服务资格证》“违规记录”栏:

(一)不按规定持证上岗;

(二)未按规定办理《服务资格证》、亮证服务的;

(三)不接受交通执法人员管理的;

(四)无故拒载、中途弃客或者故意掉头的;

(五)将旅客遗失的物品据为己有;

(六)不按规定收费,直接或变相收费、多收费的;

(七)在服务中刁难、咒骂乘客;

(八)交通事故(赔偿金额5000元以上);

(九)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群众投诉查实的违法行为;

(十)记录在案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在一年内累计违法记录三次以上的,必须参加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的培训学习;一年内累计违章记录五次以上的,取消其驾驶公共汽车、出租车的服务资格,所持证件由市交通运输局予以收缴、注销;

一年内,星级持有者每次违规都会降低一个等级,直到降低到普通等级。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其驾驶公共汽车、出租车的服务资格,并由市交通运输局收缴其所持证件予以注销。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并经群众投诉查实的重大违法行为,给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驾驶营运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系列会议,对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应当接受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销毁或者擅自吊销《服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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