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1)小型、微型出租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车使用12年;(二)租赁客车15年;(3)小型教练员10年,中型教练员12年,大型教练员15年;(4)客车客车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客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使用满20年;
(8)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和微型货车使用12年,运载危险品的货车使用10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车牵引车和全挂车牵引车)使用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30年;
(10)运输危险货物的全挂车和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普通三轮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另外:1。对小型、微型出租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车的使用年限不得少于6年,三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不得少于10年,其他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不得少于11年。
2.小型和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汽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寿命限制。
3.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交付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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