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假烟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4-06-30 21:52:00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我们国家对烟酒的管理是很严格的,不允许在没有烟酒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酒,这是违法的行为,当然也是不能销售假烟的,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相信大家都知道的。 那么非法持有假烟如何处罚?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一条规定:“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15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据此,结合本案案情,49400元应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的既遂数额,但未达到立案标准5万元,未销售的假烟货值金额是244760元,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数额,根椐重刑吸收轻刑原则,将已销售的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相加计294160元,全案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对照刑法140条规定,即在2年以上7年以下幅度范围内量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浅淡如何有效打击销售假烟网络

一、建立长效打击销售假烟网络组织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立打击销售假烟网络行动组织机构,组成精干的专职破网络打假队伍。并结合当地实际,分析卷烟市场情况,制定长效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组织开展,以提高打击销售假烟网络的能力。

二、加大对信息情报网络的培育。认真做好信息收集工作,注重“耳目“的培养和对群众的引导。第一、与零售户进行情感互动,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发展一批中小经烟户,使他们能成为专卖情报人员。第二、对重点贩售假烟户,不仅加大对其监管而且要在其经营场所周围要有重点地培育特情耳目,努力获取其内幕信息。第三、广泛发动群众,进行检举揭发。第四、加大烟草员工的情报意识。烟草三员与零售户接触频繁,要树立警惕性情报意识。发现涉嫌贩假迹象应及时与稽查中心联系,便于专卖人员及时开展监控为专卖部门及时有效地打假、打私、打非,净化好辖区市场提供情报信息。

三、明确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分阶段进行重点整治。根据自己管理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部分经烟户为重点整治对象,集中时间,连续不断的进行打击。

四、 讲究方法,彻底摧毁网络。要改变以往烟草、公安部门一接到举报线索,不经深入调查,不掌握假烟来源和去向就采取行动,造成“只打假烟不打人”无法真正摧毁销假网络,销售假烟分子得不到应有制裁的做法,要调整工作思路,讲究斗争策略,扭转这一被动局面,狠狠打击销售假烟网络的幕后组织者,策划者和保护伞。烟草和公安部门要加强情报信息沟通,烟草部门要充分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同时,对掌握的有经营价值的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实没有经营价值的,应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在行政执法权限内及时予以查处。

五、用足法律,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时责令改正制。抓到一户,查处一户,而且要从严处罚,决不手软,在实施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范围内进行最大限度处罚,使中小经烟户切实感到销售假冒烟是得不偿失的,从而进一步断绝了对假冒烟的需求,使假冒烟市场逐渐地萎缩。对于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而达不到处罚额度的,则采用计分制,将查到卷烟的数量、品种逐一登记,并让当事人签字,限期责令改正。在限期整改结束后,实行回访,如一旦发现还有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从重处罚,从而达到惩戒的作用。

六、认真做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氛围。这是专卖管理职责中第一条明确规定的,是专卖管理日常工作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通过宣传教育,让广大经烟户自觉地去接受专卖管理,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通报相关法律政策,争取重视和支持。通过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制售假烟的危害和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网址,提高群众守法意识,号召踊跃举报监督。对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通报,以案释法,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形成全民支持、参与专项行动的良好局面。

七、加强联系、沟通工作,为专卖管理工作服务。加强合力,借用外力,强化与各有关执法部门的联系。实践证明,烟草专卖管理光靠自身的力量往往还不够,一定要依靠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力量,同时还需要当地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

八、加强保障,激励深入推进。落实经费,保障激励机制,实行办案补助和办案奖励制度。对破获销售假烟案件查获假烟的,对举报人和办案单位分别按规定的标准兑现奖励。

当前卷烟零售客户自律互助小组运行面临的问题

(一)尚未建立自律小组标准化的运行体系

按照现代卷烟零售终端建设规划,各卷烟营销主体单位自我加压,积极主动,成了以专卖、营销牵头,内管、财务、人事等相关科室为成员的组织机构,制定了卷烟零售客户自律互助小组建设方案,向基层单位明确了建设目标、建设要求和实施推进时间表,但在基层单位落实中,思想上“重建设,轻运行”,存在盲目追求建设数量,小组命名方式凌乱,实际运行不规范以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存在沟通频次严重不足,自律互助小组会议基本是半年召开一次,“专销零”之间一个季度甚至半年才能面对面交流一次。小组会议未达到三方深入互动的目的,基本上是专卖、营销人员的宣讲灌输,零售客户只能被动接受。

(二)自律小组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单一

自律小组是服务客户、品牌培育、学习交流、培训客户的重要平台,但目前小组会议主要是专卖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营销人员讲解相关营销政策、宣传新品、教授经营指导技巧等内容,难以满足零售客户的教育培训需求。从整体会议情况来看,存在授课内容不精练,讲解方式不灵活,小组会议质量主要取决于参会专卖、营销人员的授课能力。从整体软硬件投入来看,大部分小组活动在基层单位会议室,少部分在卷烟零售客户店内,局限的活动场所,加上终端费用投入力度不足,配套激励机制不健全,导致卷烟零售客户参与自律互助小组活动的积极性不高,直接影响小组活动的开展质量,自律互助小组的职能发挥也大打折扣。

(三)缺乏“专销零”共建共享信息协同

自律互助小组会议是促进客户成长、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客户盈利的平台,高频低效的组织会议会造成小组成员的反感,因此日常的“专销零”信息共享将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缺乏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和共用,零售客户反馈的相关市场秩序信息、无证户信息,专卖人员无法及时获取,专卖和营销部门本身就处于相互独立,分处职能平级的两个部门,存在固有的信息协同问题,如果依靠工作协同,不仅增加人力投入,同时将大大降低自律互助小组的运行效率。

经营烟是我国市场上所必须的,也是大家所需要的,虽然大家都知道吸烟有害我们的身体健康,但是还是会受到一定限制的,所以我们在经营烟的时候要诚信经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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