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售后服务有何规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售后服务有一系列明确规定。
首先供应商和经销商要建立完备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障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遵循家用汽车“三包”、召回等规定。经销商得在经营场所公示汽车、配件及相关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不能在标价外加价或额外收费出售家用汽车要明示“三包”信息。售后服务商应向消费者明确服务的技术、质量和规范。
其次供应商和经销商不可限定消费者户籍不得对消费者限制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卖车时不能强制消费者买保险或强制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再者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销售或提供配件要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并明示相关信息。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取得认证并加施标志后才能销售或在售后服务中使用。
另外供应商和经销商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示投诉渠道。供应商要及时公布停产或停售车型并保证至少 10 年的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交付汽车时要同时交付相关随车凭证和文件确保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一致。
供应商不能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未违反合同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评估价格收购设施设备、回购库存车辆和配件。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单独展区但不能有不合理行为。供应商和经销商还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信息。
总之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在汽车售后服务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