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都要做几次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次数并不是固定的。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都没有异议做一次就可以。
在法院诉讼阶段如果对方或其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并且得到法院准许那就会进行第二次伤残鉴定但这种重新鉴定不是随便就能进行的得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而且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只有一次机会。
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要是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才需要检验、鉴定得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检验、鉴定费用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鉴定机构得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还要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要载明委托人、委托日期和事项、提交的相关材料、检验和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要有分析证明过程并且要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要是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要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符合相关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会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另外根据《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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