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受伤的伤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造成受伤的伤残评定标准比较复杂。
伤残程度分为一级到十级。
一级伤残包括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极重度智能减退导致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或三肢瘫且肌力在特定级别以下、截瘫伴重度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等。
二级伤残有精神障碍或重度智能减退需随时有人帮助、三肢瘫、偏瘫、截瘫等。
三级伤残如精神障碍或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监护、完全感觉性失语或混合性失语等。
评定标准是在总结经验和研究成果基础上形成的完善了伤残等级分类法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方法。
评定原则是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实事求是。
评定时机通常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或损伤所致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专业人员鉴定。
评定人应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
不同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不同比如一级伤残中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就包括植物状态等多种严重情况。
不同地区对于鉴定时机可能有细微差别。
一般损伤后 3 个月内可鉴定的情况包括肢体、脏器缺失等至少 3 个月后鉴定的情况有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等至少 6 个月后鉴定的情况包括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至少 9 个月后鉴定的情况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至少 12 个月后鉴定的情况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内固定在位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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