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符合什么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符合一系列规定。
首先要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同时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分析后确认伤残等级。这一过程得严格遵循《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鉴定原则也就是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实事求是。
如果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中要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其次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再者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综合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以及心理因素等方面来进行的。
而且申请伤残评定通常要在伤情稳定之后做然后才能作出评定。
最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可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 10 级从第 1 级(100%)到第 10 级(10%)每级相差 10%。GB186672002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评定的公正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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