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江门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比如一方故意造成事故他方无责任。
若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减轻逃逸方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也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一方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有一般过错行为负次要责任。若双方行为对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相当则承担同等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需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交通部门会现场勘查交警对现场勘查记录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为检验需要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之后交警部门会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若事故当事人同意交警部门可组织赔偿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 2 次。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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