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损鉴定如何进行
交通事故车损鉴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若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应由交警队或法院及时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其次对车物勘估时由有关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应派出专业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会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
在评估中确定更换的零部件和维修工时费一律按事故发生时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完全毁坏指修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 50%以上的按事故发生时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
事故受损车辆应严格按照先鉴定、后维修的原则。事故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乎质要求的修理厂进行修复。
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结论书中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由修理厂及车主及时写现书面报告附照片通知鉴定机构待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
另外凡机动车辆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系统损坏的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机构鉴定损失价格。评估车辆价格损失时有关各方均应在场。对于涉及保险的车辆、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场。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的鉴定原则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7 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7 天。当事人对已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质损失价格鉴定书》之日起 5 日内向交警支队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 10 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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