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司法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司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是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然后是立案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 7 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若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 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接着是排期开庭提前 3 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 3 日公告。
开庭审理时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之后是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
再是法庭辩论各方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还有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协议解决纠纷。若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最后是宣判同意判决则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裁定需在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判决需在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上诉。
交通事故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也可起诉但对方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抗辩事由成立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安机关认为需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会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及时立案审查开庭审理并核对当事人身份等双方可调解或等待法院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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