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停车费用由谁出
交通事故中停车费用通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3 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 26 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在处理事故中产生的停车费属于扣押物品的保管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但实际生活中可能存在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而被转嫁停车费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应依法维权。
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之在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不应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
如果对交警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首先可以到违法所在地的交警大队进行违法申诉。若申诉成功违法撤销申诉不成功先到交警大队窗口开处罚决定书然后持处罚决定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材料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如果对交警支队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被处罚人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市公安局法制科申请复议或在 3 个月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交警支队做出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 3 日内向市公安局法制科提出。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若发现可能涉及刑事问题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局或检察院处理。
新《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当场作出的交通违章罚单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公民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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