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定责有时效么
交通事故中的定责是有时效的。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作出责任认定。
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应当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责任认定。
轻微事故通常 5 日定责一般事故 15 日定责重、特大事故 20 日定责。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 5 日、15 日、20 日。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如果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总之交通事故定责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以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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