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保险的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保险主要有以下原则
直接补偿原则。由机动车驾驶人过错造成事故的其是直接生产者和权利义务承担者。
预付款原则。针对未参加强制保险且无赔偿能力或事故责任人未认定的情况为保障受害人权益责令直接责任人先行赔付。
替代补偿原则。基于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在责任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保险赔偿原则还包括
全部赔偿原则即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赔偿。
财产赔偿原则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为基本方法。
机动车方负无过错赔偿。
近因原则。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属保险事故则赔偿否则不赔。多种原因造成损失分不同情形均为承保危险则赔均非承保危险则不赔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持续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属承保危险则赔否则不赔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后因新且独立则视情况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对独立无法确认近因能划分损失则赔承保危险部分不能划分则多不赔。
重复保险赔偿分摊原则包括保险金额比例分摊、赔偿责任限额分摊、出单顺序责任分摊、连带责任赔偿。
事故发生后驾车者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保险公司应主动到现场勘验、定损。
投保人办理理赔手续要携带行驶证、保险合同、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件无争议则签字生效。
车主投保时要全面了解所投险种的承保范围、理赔要求、免责条款等意外发生后保持冷静及时报案保护现场。小事故可先拍照留证。
先定损再修车避免擅自修车导致保险公司按市场均价赔偿而非实际价格。小刮擦不理赔以免增加出险率影响次年保费。
不涉及人伤车辆出险要立即报案确定是否需要定损员现场勘查选择可靠维修单位修车并进行试车检验。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