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它是一种证据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和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而应以审理认定的事实定案。
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后可查阅、复制、摘录相关证据材料。
认定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由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专用章。
民事赔偿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的责任比例不一定等同于法院民事判决的比例法院会综合认定民事赔偿比例。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机动车方无责仍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认定书不服可在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同一事故复核只能一次。若对复核结论仍不服不能继续复核但在民事赔偿或刑事诉讼中认定书不是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法官会综合审查并确定各方责任。若认为法院审查有误可申请检察院监督或上诉。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并非绝对权威各方权益可通过合法途径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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