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误工期限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的误工期限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
二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被认定有伤残等级误工费只能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比如交通事故在1月1日发生受害人4月1日进行法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4月5日作出法医司法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误工6个月并且其伤情构成10级伤残”那么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不能按6个月计算而只能从1月1日计算至4月4日。
如果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尚未构成伤残的直接依照法医鉴定里关于误工时间的鉴定结论即可。
对于误工时间的鉴定有医疗机构证明和鉴定机构意见两种方式。受伤较轻未进行司法鉴定的法院通常会按照受伤耽误工作日期至出院日期的实际天数加上医院建议休息天数确定。
进行了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是认定误工时间的有力证据但只是倾向、建议性质对方当事人如有异议可申请法庭重新鉴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要证明有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且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实际减少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既不能证明平均收入状况也不能证明所从事行业的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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