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5-08-01 15:1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若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且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由使用人担责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也需担责。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会成为赔偿主体。

租赁、借用机动车时使用人担责所有人、管理人有错也担责。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同样规则。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知道机动车缺陷、驾驶人无证等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有过错。

已转让未登记的机动车若属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受让人担责。

违法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车转让人和受让人担连带责任。

被盗抢的机动车造成损害由盗抢人担责与使用人非同一人时担连带责任。

逃逸的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由保险人在限额内赔偿。

套牌机动车造成损害套牌者担责同意套牌的连带责任。

挂靠的机动车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担连带责任。

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试乘按相应规则担责。

驾驶培训中出事故培训单位担责。

道路有设计、施工缺陷致事故建设和施工单位担责。

道路管理维护有缺陷致事故管理者担责能证明无过错除外。

禁止进入高速路的车辆、行人自担责。

机动车有产品缺陷致事故生产者或销售者担责。

多辆机动车致第三人损害区分情况确定责任。

总之确定赔偿主体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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