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实施条例第62条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5-07-30 04:32: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62 条规定了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的一系列行为。

包括在车门、车厢没关好时行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比如开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这种行为会影响驾驶人的应变能力、反应时间对车速控制、车距把握和视线都有不良影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依据相关法律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将被处以 50 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记 2 分。

如果有人在行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比如未熄灭的烟头可能会引发火灾等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违反第 62 条规定的会被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驾驶时让宠物狗坐在副驾驶会干扰驾驶员视线可能误触车内按钮主人也会分心照看视同违反第 62 条规定属于妨碍驾驶安全行为违者可处 200 元罚款并记 2 分。所以带宠物出行应把宠物放在箱子或笼子里放在车后座上或通风的车后备厢里固定住。未满 14 周岁的儿童也最好不要坐在副驾驶上。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记 6 分罚款 200 元。要预防疲劳驾驶应保证充足的睡眠严禁长时间行车合理安排行车时间连续驾驶超过 4 小时必须停车休息 20 分钟以上。行车途中感觉疲劳、困倦要及时采取措施待困倦疲劳消除后再继续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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