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交通事故调解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关于交通事故调解有以下规定
调解申请方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应予调解。当事人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一致书面申请且对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会书面通知不予调解。
调解期限方面公安机关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应与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并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需提前一日通知变更。
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要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参加调解时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调解由二名交通警察主持采取公开方式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不适用调解的情况有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致交警无法查证事故事实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
调解程序上交通警察要告知各方权利义务听取请求及理由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计算赔偿数额及各方承担比例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标准按相关规定计算如医疗费按医院治疗必需费用计算等。
当事人可通过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赔偿争议。达成协议的公安制作调解书未达成的制作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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