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过程中有哪些处理措施
交通事故调解过程中有多种处理措施。
首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员签名加盖印章后立即生效还应将调解书分别发送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制作调解结论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印章分别发送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调解需要双方同意提出调解意向时要选好方式比如通过合适的调解机构或调解员向对方提出。调解时间和地点也有讲究对于施暴者越早调解越好但受害人最好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出、车辆等财产损失评估后、人身伤害伤口愈合及法医鉴定后再调解调解地点要公平。
双方还应确定谈判小组成员一般各派一至两名代表参加且指定一人全权负责。
另外事故认定要社会化参与、当事人合作公开透明办案能增强事故处理透明度减少抵触情绪。民警调解要出以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采用“阳光办案法”“中场休息法”“换位思考法”“欲擒故纵法”“巧借东风法”等方法。
在仅财损的事故调解中可巧借保险快速理赔“互碰自赔”原则重大事故可探寻风险代理调解法。追刑事故可先期介入调解。
调解应遵循合理、有益、克制原则分析对方动机目的收集信息熟悉案情抓住机会把握局势控制情绪做优秀倾听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要与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并提前通知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且在法定期限内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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