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行驶轨迹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交通事故车辆行驶轨迹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按缺席论处。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 7 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 7 日。
然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 5 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 10 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最后道路交通事故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车辆定损时要有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比如凡需要鉴定事故车辆及其他检材由办案人在案发 72 小时内填写委托书并送到鉴定大厅技术科登记。对需要做车辆、物品及人员司法鉴定的事故须办案人及双方当事人三方同时到场并签字否则不予受理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 3 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 3 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 3 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日超过 20 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 5 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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