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司法规定是怎样的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使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遭受破坏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方面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意味着损坏交通设施不仅使设施本身受损更重要的是影响交通工具安全运行造成重大损失。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损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且这一行为造成了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 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认定标准上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和主观罪过不同。前者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
处罚方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如漯河市源汇区曾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赵××雇佣被告人王×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致使澧河大桥桥面严重损坏。经认定造成国家最低直接经济损失 136 万元。最终两人均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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