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的条件
车辆报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不属于该法规定应报废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也依照相关办法执行。
其次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对于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回收时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再者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出售给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循环利用不具备条件的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
另外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还有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并且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认定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取得资质认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场地等要求以及拥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拟从事该活动的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
最后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进行拆解禁止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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