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了多种情形下机动车的报废要求。
比如已注册机动车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调整仍不符安全技术国标和排放噪声国标、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检验周期未取得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不同像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8 年中型 10 年大型 12 年租赁载客汽车 15 年公交客运汽车 13 年等。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更严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 11 年。
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要按规定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情况。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 50 万千米大型 60 万千米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要及时公布并备案。
2013 年 5 月 1 日前已达报废标准的应在 2014 年 4 月 30 日前报废。同时废止了一些相关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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