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新交规扣分细则
2013 新交规扣分细则
一次记 12 分的情况包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且尚不构成犯罪、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证件、驾驶校车等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相关情形、驾驶校车等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超速行驶、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等、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利。
一次记 9 分的有驾驶 7 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驾驶校车等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速行驶、驾驶机动车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等。
一次记 6 分的涵盖驾驶校车等载人未达相应比例、驾驶校车等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及以外道路上超速未达相应程度、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重等。
一次记 3 分的包括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速等。
一次记 1 分的有驾驶校车等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速未达百分之十等。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 12 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时予以记分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 12 分且无罚款逾期未缴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有罚款逾期未缴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相应记分也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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