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路费什么时候取消的
车辆过户需要指标的。购车上牌达到三年后才可以带牌一起卖,且买车的人也要有上牌指标才可过户到名下,机动zhuan车所有人出售自己的车辆,又想保留自己原先的牌照和指标,必须首先拥有原牌照三年以上,并且在车辆出售过户后六个月内提出。
二手车保险过户的相关内容如下:
1、交强险变更。车辆交强险按照《交强险条例》中的规定,在二手车买卖中,交强险原则上是不可以退保的。唯一可退保的情况是车辆异地出售,这时可以由新车主在落户地另交一份交强险。需要新车主带着身份证、新行驶本、二手车过户手续和新办理的交强险保单去原车主保险公司退保即可;
2、商业险及时变更。在对二手车进行过户后,不能只注重交强险的过户,同时要注意商业险的事项。本地购买二手车,进行更改需要新车主和原车主携带原保单、身份证、新行驶本和过户证明去原保险公司进行办理;
3、对于异地购买的二手车,因一些保险公司不能异地承保,所以可以让原车主去保险公司退掉商业险,再回落户地购买新的商业险。如果是在全国统保的保险公司,可由提挡地公司联系原承保地公司咨询办理过户手续相关事
4、如果要退保,需提供原车主保单和身份证,办理退保后,可到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重新购买车险,只需提供新行驶证或车辆过户证明即可。
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相关政策。养路费主要内容为:
1、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2、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征稽机构负责清退,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具体清退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3、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继续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车辆收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的清理工作,确保应征不漏。有关征收和清缴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2009及以后年度清理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时,可继续使用2008年度有关财政票据;
4、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对确定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