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上牌的电动车图片,电动车不挂牌如何处罚车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9 条规定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 5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对罚款不服的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近年来非机动车数量尤其是带有助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由于源头管控乏力、法律不尽完善等客观原因非机动车普遍存在较为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频发。为此2018 年 9 月 28 日第十五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对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为配合该规定的施行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颁布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对未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简称“《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了三年过渡期截止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并要求相关车辆最迟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标识。
为方便市民申请临时标识交管部门提供了“网上申请、线下办理”“预约办理、现场申请”两种申请方式开发了“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工作平台”通过网上申请和预约提高申请效率简化办理流程。截至目前交管部门累计受理申请已达 212 万件发放临时标识 184 万个。
2019 年 4 月 30 日 2400交管部门“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申请平台”临时标识申请功能将准时关闭不再受理市民新提交的临时标识申请业务。同时自 2019 年 5 月 1 日 0000 起未办理临时标识、未登记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否则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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