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排放标准
法律主观: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是: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颗粒物燃煤和燃油每立方米不得高于30毫克; 每立方米二氧化硫燃煤不得高于200毫克; 每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燃煤和燃油不高于200毫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小于50mg/m3,二氧化硫小于300mg/m3,氮氧化物小于300mg/m3,林格曼黑度(烟尘黑度)小于等于1级。如果是重点区域,要求更高。
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也对工业废气中氨的排放作出了规定。例如,北京市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对于工业废气室外氨的排放标准为:氨(NH3)年平均浓度不得超过20mg/m3,NH3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50mg/m3。
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关于废气处理的国家排放标准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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