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还是交付
车辆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车辆所有权在物权性质上属于特殊动产所有权。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转,故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即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
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当事人交付之日起生效,登记仅作为公示要件,如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汽车不属于属于不动产,属于动产。
以下是相关拓展内容:
1、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出质人交付质物后质权成立。
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
2、动产一般会遭受磨损,在移动和流动的过程中会发生磨损。耐用性一般有限。一般房地产的寿命都比较长。比如土地不会因为使用或者安置而流失或者破坏,会增值。
3、动产是指可以脱离其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种长期投资以及除不动产以外的各种固定资产。
不动产是指根据其物理属性不能移动或会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实物。如土地、房屋、树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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