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保车辆全责理赔
近日,密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04年11月6日,宗某在邢台市财产保险分公司为其货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4年11月7日至2005年11月6日,宗某为此缴纳保费2.1万元。
2005年7月10日,宗某聘请的司机蒋某驾驶货车在密云县东邵渠镇与骑自行车的程某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后,程某不治身亡。交管部门认定姜某为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人,程某为主要责任人。
事故双方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宗某一次性向程家人支付了5.8万余元。侯总要求邢台财产保险分公司理赔,但双方就理赔金额发生了纠纷。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其所花的5.8万余元。
宗认为,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费用为5.8万元,保险公司应予以全额赔偿。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为第三者责任险,并非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权利义务应按照双方达成的保险条款确定,即仅为40%。应赔偿全部损失。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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