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使人受伤责任如何分配到车辆

发布时间:2024-12-14 10:1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在没有约定劳动报酬、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下,车主将列车交给申请司机试驾,结果发生车祸,造成他人受伤。损失在法庭上进行了辩论。近日,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车主孟某与试驾司机王某对出租车司机张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其车辆损失、评估费、工期延误费共计4.3万元。于渊。

孟某是市区一家代销生意的老板。随着这几年业务的不断扩大,他想招聘一名熟练的长途运输货物的司机。王某是朋友介绍来应聘的。核对完驾驶证后,孟某将一辆货车交给王某试驾。当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就劳动报酬、安全责任事故等事项进行约定。不料,王某在试驾过程中与一辆载有两人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出租车损坏,车内两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出租车内两名乘客以出租车司机违反客运合同为由,向襄樊市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出租车司机张某将王某、孟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人赔偿车辆损坏、评估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

庭审中,孟某称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并将车辆交给王某试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就劳动报酬、安全责任事故等事项口头约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出租车司机的损失应由王某赔偿。王某辩称,自己的试驾是公司老板指派的,实际上已经形成雇佣关系。因此,原告的出租车司机应由用人单位孟某赔偿各种损失。

法院认为,两被告未签订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等事项,王某驾驶货车的高度危险行为属于孟某聘请司机的一部分,与王某今后的运输活动有关。孟某是王某驾驶行为的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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