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上牌标准
电动自行车上牌规定如下:
1、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的功能,并且需要电动驱动的功能;
2、自行车的整车重量从40kg调整到55kg;
3、自行车的最高行驶速度放宽,提高到了每小时25公里,所以电动车在行车速度超过25公里每小时后电动机不提供动力;
4、电动自行车的电机功率小于或是等于400W;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其他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 kg;
e) 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 V;
f)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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