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可以不带行驶证用电子行驶证

发布时间:2024-12-01 17:2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可以不带行驶证用电子行驶证,但是仅限于有办理电子行驶证的车主。目前有个别城市开通了驾驶证、行驶证电子化的业务(限于本地用户),如果有了电子证件,那么即使上路忘记或不带行驶证,也是被允许的。电子行驶证作为实体证件的补充,在道路上遇到交警
可以不带行驶证用电子行驶证,但是仅限于有办理电子行驶证的车主。目前有个别城市开通了驾驶证、行驶证电子化的业务(限于本地用户),如果有了电子证件,那么即使上路忘记或不带行驶证,也是被允许的。

电子行驶证作为实体证件的补充,在道路上遇到交警路面执法、去交警窗口处理违法、处理车辆发生轻微刮擦交通事故以及办理相关交通管理业务时,如果忘记携带行驶证,就可向交警出示电子行驶证,交警经审核后,将认可驾驶资格和车辆信息,就不会因为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被处罚。

机动车行驶证是车辆上路行驶的先决条件之一,驾驶员上路行车不带行驶证属于违规行为。对于办理了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投保人只有持机动车行驶证,而且是有效的行驶证(即按时参加了年度检验),保险公司才有可能理赔。

新交规没有规定行驶的过程中可以不带行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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