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车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10 03:54: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道路交通事故扣车要求以下: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

有下面情况之一的,依规扣留车辆:

(一)上路面行车的机动车未悬架机动车车牌,未置放检测合格标示、保险标志,或是未随身携带机动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仿冒、伪造或是应用仿冒、伪造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车辆行驶证、检测合格标示、保险标志、驾驶证或是采用其它机动车辆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车辆行驶证、检测合格标示、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依照国家规定购买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义务强制险的;

(四)道路客运车或是货运物流机动车超重的;

(五)机动车有失窃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组装或是做到报费规范嫌疑的;

(七)未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根据公路货运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员拒不接受处罚惩罚的。

对造成路面道路交通事故,因搜集直接证据必须的,能够依规扣押安全事故车子。

道路交通事故扣车是无需收费标准的,实际法律规定如下所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要求

对违背公路交通安全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有关机动车放置、路边停车要求的,能够强调违纪行为,并进行口头上警示、令其马上驶出。

机动车驾驶员没有当场或是虽在现场但回绝立刻驶出,防碍其它车子、路人通过的,处20元之上200元以内处罚,并能够将该机动车拖挪到不阻碍交通的地址或是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规定的地方放置。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单位托车不可向本人缴纳花费,并应该立即通知被告方放置地址。

因采用有误的方式托车导致机动车毁坏的,理应依照法律规定担负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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