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要求:
精神损失的补偿金额依据下列要素明确:
(一)侵权人的过错水平,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的以外;
(二)损害的方式、场所、个人行为方法等主要剧情;
(三)侵权责任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四)侵权人的盈利状况;
(五)侵权人负责任的资金工作能力;
(六)受诉法庭所在城市均值生活水平。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有明文规定的,法律适用、行政规章的要求。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如下所示:
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
九-七级残废的,以3000为数量,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2000-3000元;
六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20000元;
五-二级伤残,以20000为数量,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4000-5000元;
一级工伤等级或是受害人身亡,精神抚慰金50000元。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付规则:
1.多级别残废的以最大级别为标准;
2.达不上残废的,正常情况下无需给与精神损失费,但的确必须给得话,不超过2000元;
3.受害人也是有过错的,应按过错水平相对应降低精神损失费额度,若受害人负所有义务的,在没有超出10%的范畴内,视状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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