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11号,于2006年11月9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交通法规制定程序和交通立法行为,保证交通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交通法规的立项、起草、修订、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全文共七章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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