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打伞违反什么交通规则

发布时间:2024-10-08 17:10: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骑车打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也就是说,无论是为了遮阳还是为了挡雨,在道路上驾

骑车打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也就是说,无论是为了遮阳还是为了挡雨,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车都不可以手中持物;若安装遮阳伞,则需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关于车载物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被处罚人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到交警大队处罚中心,重新打出违章记录,并开具正式罚款收据;被处罚人凭行驶证和驾驶证到当地交警交通违法处理点要求重新出具打印罚单,凭罚单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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