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4-10-07 21:14: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1、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3、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4、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5、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

1、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3、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4、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5、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第二款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交通事故伤残商业保险公司会赔付的,但如果事故责任方违反商业保险合同造成的,商业保险可以不予理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其他商业保险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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