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无理由扣行驶证

发布时间:2024-10-07 10:36: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驾驶人无违章行为的,交警强制扣押驾驶人驾驶证行驶证的,驾驶人可以向当地交警支队领导申述,记住执勤交警的警号即可。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行驶证一般是不会扣的,如果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只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如果行驶证是伪造的,会收缴

驾驶人无违章行为的,交警强制扣押驾驶人驾驶证行驶证的,驾驶人可以向当地交警支队领导申述,记住执勤交警的警号即可。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行驶证一般是不会扣的,如果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只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如果行驶证是伪造的,会收缴行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六)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日内,从抽血样送检到将血检报告通知到醉驾者手中,应限定在 九个工作内完成,节假日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醉酒驾驶,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或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验:(一)检验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正确性的;(二)检验单位或者机构、检验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三)检验结果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检验人故意作虚假检验的;(五)检验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污染的;(七)其他应当重新检验的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重新检验,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检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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