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10-06 10:18: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认定者,均为申请人,则不存在第三人。. (三)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责任书后,30天内会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并会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认定者,均为申请人,则不存在第三人。. (三)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责任书后,30天内会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并会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 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后,应在5日之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的决定。. 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只有一次,也就是说重新认定为为最终决定。. 因此,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其他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不服的,都不得再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布的有关通知,当事人可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民事损害陪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有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其一,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其二,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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