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具体是如何赔付的
汽车保险赔付需按一定流程操作。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和交警报案有人伤还要拨打急救电话之后配合查勘人员做好现场处理再由保险公司定损车主选择修理厂维修接着提交索赔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最后经审核通过后便可获赔付。整个过程车主需如实提供信息严格按保险合同及要求操作有疑问可协商确保顺利拿到合理赔偿。
报案环节至关重要严重事故打电话报案时需清晰准确地提供保单号、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与地点、事故的性质等关键信息 方便保险公司安排定损人员迅速到现场展开调查定损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临时牌照车辆若在规定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在定损维修方面定损点具备定损维修的能力但不能收取理赔手续而理赔中心不仅可以定损还能收取报销手续。另外单方事故和双方事故所需准备的材料有所不同。单方事故需准备被保险人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和有效期内保单双方事故则要准备被保险人身份证、双车行驶证、双车车主驾驶证、双车有效期内保单以及交通处理单。
汽车保险的赔付范围也较为广泛。第三方责任保险在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车辆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发挥作用车辆损失保险针对单方事故中被保险人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车上人员保险保障车辆运行中驾驶员或乘客受伤的情况全车盗抢险对车辆因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受损予以赔付车身划痕险用于无明显碰撞痕迹车辆外观有划痕的情况玻璃破碎单独保险针对无明显碰撞痕迹玻璃单独损坏的状况。
总之汽车保险赔付涵盖多个环节与不同情况。车主在日常使用车辆时应提前了解保险赔付的流程、范围以及所需材料等相关知识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冷静应对按照规定流程顺利完成理赔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权益。
在交通事故中,汽车商业保险是否赔付受害人的扶养费,不应以受害人的年龄为条件。可是,在一起保险理赔案件中,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却以“受害人已超过60周岁”这一理由来作抗辩,拒绝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近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安邦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郑某保险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1.5万元,日前判决已生效。
2007年8月3日,郑某就其购买的吉利美日牌小轿车向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郑某,保险标的为吉利美日牌小轿车,保险险别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48500元)等,保险期限自2007年8月4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3日24时止,保险费合计2444.38元。
2007年10月4日,郑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从河溪往潮阳方向行驶,与游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游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者李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保险车辆及无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10月12日,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游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免负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郑某赔偿了受害人游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10.3万元,赔偿了受害人李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扶养费等共18万余元。
出险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小轿车原车主周某投保的交强险向郑某支付了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随后,郑某便向安邦保险公司索赔。可是,安邦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制作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除剔除交强险的5万元赔偿金外,还剔除了受害人李某家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9429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因此,安邦保险公司只向郑某支付保险赔偿金81873元。由于对安邦保险公司剔除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9429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有异议,郑某遂将安邦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保险条款的约束。因此,被告应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以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足额赔付原告保险金。被告安邦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从而可以在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时扣除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主张受害人李某死亡时已经63岁,符合法定被扶养的对象,应视同丧失劳动能力,被告不需赔偿李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抗辩与法相悖,理由不当,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9429元、赔付比例70%,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数额、赔付比例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在车辆损失费中扣除的2000元以及第三者责任赔款中剔除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9429元,共21429的70%,即1.5万元,有理有据,且未超过保险赔偿限额,法院予以支持。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