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证具体该如何办理
办理校车证需先满足年龄、驾驶经历、违法记录等系列条件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指定部门申请经审核、考试合格后领取。具体而言申请人要在 25 至 60 周岁有 3 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无酒驾、犯罪等不良记录。准备身份证明、驾驶证等材料向县级或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参加交通安全等内容的考试合格即可领证。各地区规定有别实际办理以当地要求为准 。
在条件方面年龄限制是为了确保驾驶人具备成熟的心智与良好的身体状态来应对校车驾驶工作。3年以上的驾驶经历则要求驾驶人积累足够的道路经验能从容处理各类路况。而杜绝酒驾、犯罪等不良记录更是从根本上保障了乘车学生的安全。
材料准备环节也不容小觑。身份证明明确申请人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其具备合法驾驶资格。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以及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都是为了全方位考量申请人是否适合从事校车驾驶工作。
提出申请时要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表明意向并认真填写申请表。这一步是开启办理流程的关键准确填写信息有助于后续工作顺利进行。
审核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严格把关提交的材料确保申请人符合各项要求。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迎来考试。考试内容涵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应急处置知识等。这些知识对于安全驾驶校车、保障学生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当申请人顺利通过考试就能领取校车驾驶资格证正式获得这份责任重大的工作许可。
总之办理校车证的每一个环节都紧密相连旨在选拔出最安全、最可靠的驾驶人来守护学生的出行安全。大家务必严格按照当地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去办理以确保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
由于我国很多地方都出现黑校车造成学生死亡的事件,国家为了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大力整治黑校车并且加大校车的财政投入,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不律不准办园,对校车驾驶员也作出了要求,那么驾驶校车的条件具体包括哪些?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驾驶校车的条件具体包括哪些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二、校车出现事故责任怎么承担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所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规定,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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